聚焦如何保护短片版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六条建议

原名:聚焦如何保护短片版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六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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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庭提交人崔玉航

摄影/力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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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斗阴、火山、口头市、梨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迅速普及,短视频由于适应了网络信息快速、及时接收的特点,逐渐成为互联网上的一个新兴产业,短视频的产生和兴起不仅对文化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了短视频版权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短视频侵权、责任认定和合理使用的定义,公布了典型案例,并对相关从业人员提出了六条建议。

张晓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司司长

他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了四十五宗涉及短片版权侵犯的案件,均属二审案件。从所涉及的视频的类型和行为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片发布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二是利用他人的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片;三是利用他人制作的视频或作品对网络进行重组和发布,以供传播。行为主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短视频制作者、短视频网络锚和短视频播放平台。

张晓霞说: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只要短片有原创表达,符合电气作品的定义,就属于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在短片版权侵权案件中,制片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如果平台与主持人构成分工与合作,或者有证据表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锚的侵权行为,则属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播放平台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侵权人向该平台发出有效通知后,及时删除或删除侵权作品,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短视频涉及大量材料,对于他人作品,有必要考虑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此时,我们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综合使用原则上不应影响原作的正常使用,还必须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张晓霞说: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综合使用原则上不影响原作的正常使用,还必须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审判庭法官崔余杭发布了一宗典型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委员会副主任、审判监督法院法官冯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短片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以下建议:

01

制作短片时应注意在作品中加入权利标记和权利声明,这对随后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

02

要向外界授权播放短片,还必须保存经授权传播的证据,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很难证明是谁发表的。

03

由于短视频用户和他们的广播平台运营商往往不一样,在实践中,权利人往往会向广播平台发出正确的通知,要求广播平台停止广播。应注意保存来自短视频广播平台的通知证据,并由短视频广播平台接收通知,这对于确定该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非常重要。

04

对侵权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的保全,如侵权时间、侵权范围、被告人的利益等,应予以注意。上述证据是影响赔偿数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05

制作短片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作品。

06

播放他人的短片须经该短片的版权拥有人批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杨靖主持了情况介绍会。

北京市人大十三名代表和中央、省、市级13家新闻媒体,如中国日报、北京电视台等参加了网上活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博(@知识产权北京)、北京青年报官方微博(@北京青年报)、北京头条应用、凤凰、百度、中国新闻网等近10个平台在网上直播了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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