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版权案件审理情况简报(附案件)

法律社会媒体

全球精英的知识产权信息

知道法律号码/iplaw.ink

随着斗荫、火山、口头市、梨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迅速普及,短视频由于适应了网络信息快速、及时接收的特点,逐渐成为互联网上的一个新兴产业,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不仅对文化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集中在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如何识别侵权主体,以及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短视频版权案件的审理情况举行了一次简报会。在现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司司长张晓霞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了短视频版权案件的审理情况:

(1)基本类型的短片作品和违法行为

根据司法管辖权的规定,45宗涉及医院接受短片的侵犯版权个案,均属二审案件。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由独立创作完成的表述构成了一部作品。现行版权法第3(6)条规定了电影作品的类型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方式创作的作品,系指在由一系列有声音或无声音的图片组成的媒介上制作的作品,并通过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只要短片有原意,符合这个定义,就属于电气作品。

从所涉及的视频的类型和行为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片提供给网络传播;二是利用他人的作品通过表演制作短片等;三是利用他人制作的视频或作品对短片的制作进行重组,并提供给网络传播。

(2)短片中著作权侵权主体及责任的认定

行为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短视频制作人、短视频网络锚和短视频播放平台。制作和播放平台简单易懂。网络锚是响应网络播放平台繁荣而出现的一个新兴行业。根据实践反馈,网络锚是指网络节目或活动中一系列规划、编辑、表演、观众互动等方面的负责人,而我则是网络节目或活动的主持人。

如果短片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的版权,作为责任主体的制片人在审判实践中没有争议。然而,视频播放中的网络锚涉及到他人的版权侵权,如何识别短视频播放平台的责任是非常复杂的,需要根据平台运营商的性质及其与主机的关系来确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注意将广播平台与主持人作为分工、合作或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播放平台加以区分。如果属于前者,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后者,则有必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已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

(3)对短片合理使用的认定

因为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而且承担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发展繁荣的责任。为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权利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即符合这种情况的,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支付报酬。短片中涉及很多材料,对于其他人的作品,也有必要考虑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综合运用来判断合理使用,原则上不应影响原作的正常使用,也要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净化网络环境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错误地认为网络空间是免责的,也不能说利用他人的作品为非营利目的不构成侵权,真实的情况可能要复杂得多,目前的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短视频平台、锚和制片人的案件应该更加谨慎,以防止微观渐进。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审判庭法官崔玉航向媒体介绍了三起侵犯版权案件,涉及短片:

(1)殴打一词诉艾奇艺术案--对访谈节目短片性质的认识

在本案中,原告字节公司声称,被告iqiyi公司运营的iqiyi网络未经其许可,向用户提供了郭德纲在任何地方谈论夜生活体验的短视频在线广播服务,侵犯了他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本案主要涉及上述谈话节目所涉及的短视频的性质识别问题。

法院认定,虽然郭德纲担任主持人并围绕主题讨论相关话题,法院审理查明,该视频首先以一声一画的视频形式表现,有专门选择的节目主题,也不只是简单机械地记录主持人和嘉宾的叙述,且该视频首先以一声一画的视频形式表现,有专门选择的节目主题,也不只是简单机械地记录主持人和嘉宾的内容有字幕,画面插曲,画外音,镜头切换,特效和特写。节目最后,嘉宾还向主持人提问,回答主持人,这是通过镜头切换,选屏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来完成的。其连续不断的画面体现了制作者独特的视角和个性化的选择判断,表达了与主题相关的思想内容。

(2)快首公司诉华多公司:对个人表演短片性质的认识

在本案中,被告华多上传并发布了一段名为ppap的短片,原告夸首在持续36秒的APP和iOS的刀修复视频中拥有在互联网上传播的独家权利;视频内容是一名年轻人在唱歌,曲调活泼诙谐,表演者的动作根据歌词迅速变化,变化范围很大,而且夸张。并在视频中添加了苹果、菠萝等图片,并对表演者的表演和上面的图片做了各种特效处理,如表演者双影和千手观音动作显示,视频的结尾也做了分裂类型的字符退出处理等。

对于涉案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是作者自主创作的,并体现了其个性,如取舍,选择,编排,设计等,就应视为独创性,这种独创性是最起码的创造性涉案视频虽有原创音乐视频的模仿因素,但可以发现,除了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歌舞动作外,还利用特效搭建表演场景,制作与歌词中水果相对应的动画,设计表演者动作双影,千手观音动作,地裂出口等效果。涉案短视频的原创性是本案关注的焦点,整体上比原创音乐视频更丰富,更本土化,体现了作者个性的编排和设计,因此具有区别于原创歌曲视频表达的原创性。

(3)Pearson公司诉菲律宾援助公司-确定平台行为的性质和合理使用

在本案中,被告杭州飞嘴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加工、分类和编辑了原告培生公司拥有的龙曼欢迎etoenglishe电子书6b,并将其分成32个文件上传到应用程序,由杭州飞嘴公司运营,为用户提供点击浏览、整理、收集、共享等服务,从而侵犯了培生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先,关于所涉及的应用平台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有关的短片应首先由被告公司的字幕组处理和编辑,然后由字幕组的管理人员决定上传并在应用程序上显示,最后审查并确定该视频是否可以上传并显示在被告公司批准的应用程序上。(完)因此,被告公司对所涉应用程序的内容有很强的控制权。虽然网络用户作为上传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杭州飞旭公司较大的字幕组的处理、编辑、审计等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杭州飞轩公司承担,杭州飞雪公司应对所涉及的视频传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其次,购买涉案短视频是否为合理使用,涉案电子书包含了很多功能,但最关键的功能是向用户展示由英语,图片等元素组成的学习内容,传达英语教学内容和学习方法。涉案短视频将收集作品,而非片段的使用。杭州飞猪公司通过涉案app提供其用户可查看,获取,使用的内容,已高度覆盖了涉案电子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可以实质性替代涉案电子书。因涉案短视频并未改变涉案电子书的信息和内容,也未实质性改变其教育功能,且大量使用,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且在使用过程中未指明著作权人,故不构成合理使用

相反,在几十秒内也可以创作出反映某一主题,并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元素的内容表达,所以这类短视频是否原创,能否构成作品,并不取决于时间长短综上所述,虽然短视频的长度确实可能会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表达形式非常有限,成为意识形态范畴的产物。在实践中,一些时间较长的视频,比如监控视频,并不会构成作品。此外,在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中,需要考虑被诉短视频是否改变了原著所表达的信息和内容,是否属于对原著功能的实质性改造和改变,其使用次数是否符合必要性和适当性的要求,使用过程中是否综合认定著作权人等因素

法官建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审判庭法官冯刚向短片行业有关人员提供以下提示:

首先,制作短片时应注意在作品中添加权利标记和权利声明,这对随后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

第二,要向外界授权播放短片,还必须保存授权传播的证据,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很难证明是谁发表的。

第三,由于短视频用户与其广播平台运营商往往不一样,因此在实践中,权利人往往会向广播平台发出正确的通知,要求广播平台停止广播,应注意保存短视频广播平台发出通知的证据和短视频广播平台收到通知,这对于决定该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非常重要。

第四,要注意侵权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的保全,如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范围、被告的获利能力等。上述证据是影响赔偿数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五,制作短片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应随意使用他人的作品。

第六,他人播放短片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总之,无论是个人创作者还是传播平台,都应该正确认识短片这一新的业务形式的版权法律关系,不断提高其维权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创造和运作。

活动通知